全国各省区市人民政府
驻深圳办事处信息联谊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全国各省区市人民政府驻深圳办事处信息联谊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由全国部份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市(包括发起单位无锡办),然后逐步发展,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盈利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社会安定和谐,促进各会员单位的信息交流和联谊活动。本会以收集、探讨、交流政务信息、专报调研信息为重点,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充分利用深圳特区、沿海地区和海内外信息资源,为特区及内地改革开放与社会经济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会的口号是:“信息共享、和谐联谊”。
第五条 联谊会接受深圳市驻深工委、驻深单位管理办公室的指导。
第二章 职 能
第六条 本会的职能是:
1、组织本会会员运用各自的信息渠道,搜集、交流深圳特区和各省区市改革开放的举措与经验以及海内外的宏观信息;
2、组织本会会员参加深圳市有关部门和单位举办的各种信息发布会、报告会、横向经济技术协作交流会和联谊活动;
3、接受本会会员单位的委托,收集急需的信息,并有针对性地组织专题调研和各种信息咨询活动;
4、原则上每两个月举办一次信息例会活动(轮流由一个团体会员单位承办),内容包括:邀请有关专家学者讲课,组织省内外参观学习,开展经验交流和业务培训,召开年会和新春联欢晚会等。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B级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承认本会的章程;
2、重视信息工作,配置有专门信息机构、专职信息工作人员及必要设备者,自愿申请,经全体会员表决同意,可成为本会会员;
3、团体会员必须是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市(包括发起单位无锡办)人民政府驻深圳办事处;
4、B级会员必须是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各地、市、州及其以上人民政府驻深圳办事处。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1、自愿申请,并递交书面入会申请书。
2、团体会员:经理事会讨论确认为预备会员。经三个月考察期满后,由全体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才能成为正式会员。
3、B级会员:原则上由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驻深圳办事处介绍,并递交书面入会申请书和登记表,经理事会同意,成为B级会员。
第十条:会员的权利
团体会员:
1、在本会内有选举、被选举和表决的权利;
2、有参加本会的组织的例会、报告会和联谊活动的权利;
3、在本会内有发布信息和获取信息的权利;
4、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5、有自愿入会、自由退会的权利。
B级会员:
1、有在本会内获取信息的权利;
2、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3、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认真完成本会规定的考核目标和其他任务;
3、关心本会建设,维护本会利益和声誉;
4、向本会提供有关的信息材料(B级会员除外);
5、保守国家秘密,不扩散本会控制范围的信息;
6、按规定缴纳会费;
7、定期填报交流信息和采用信息资料统计表(B级会员除外);
8、按时尽责承办轮值的例会活动(B级会员除外)。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
1、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2、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团体会员一年内不交流信息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团体会员由理事会提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B级会员由理事会研究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审议修改和表决通过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3、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团体会员的入会、退会和除名,以及本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每届理事会任期三年。理事可连选连任,有特殊情况可提前或推后改选。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理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接受全体会员的监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选举或协商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并报告工作及财务状况;
4、批准吸收B级会员;
5、对吸纳团体会员或除名会员提出意见,交会员大会表决;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及主要负责人;
7、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8、提出换届选举办法,并作必要的解释;
9、安排本会日常活动包括信息交流例会、报告会、学习考察和联欢晚会等;
10、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由正副会长和秘书长等七名理事组成。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二个月召开一次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十二条 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品德和政治素质好;
2、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或在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工作积极主动,作风正派,热心为本会服务;
3、是会员单位派出的正式代表;
4、会员单位支持,本人有时间参加本会正常的活动;
5、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6、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第二十三条 会长为本会的组织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1、负责本会全面工作,检查会员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2、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
3、代表本会对外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审批本会经费的支出。
第二十五条 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行使以下职权:
1、负责本会日常事务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会员单位开展工作;
3、汇总各项工作提案,交理事会讨论决定;
4、审核本会经费的支出;
5、负责起草报告、通知和统计报表、资料的收集保管;
6、协助网络管理员做好信息传输以及网络的维护管理。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1、由各会员单位每年初缴纳一次会费(会费标准在广泛征求会员意见后,由理事会决定);
2、接受社会各界的赞助;
3、本会经费产生的利息和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开展业务所需,不得在会员中搞福利分配。
第二十八条 经费使用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会计资料做到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本会聘任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财会人员离任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每年向会员大会报告当年财务运行情况,接受会员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会长前,须公布财务情况。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修改的程序
第三十三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讨论,并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会章程修改,由会员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会因完成宗旨需要自行解散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组织财务清理,处理善后。清算期间停止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2007年6月29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二OO七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