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各省区市人民政府驻深圳办事处信息联谊会
信息交流平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信息交流平台”的规范化管理,发挥现有的信息资源,实现信息资源交流与共享,更好地为各地政府驻深机构服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各省区市人民政府驻深圳办事处信息联谊会为“信息交流平台”的管理机构,对“信息交流平台”的信息发布实施管理。
第三条四川省人民政府驻深圳办事处袁铁琳、武汉市人民政府驻深圳办事处周安钦协同建网单位负责对网络正常运行进行维护,解决网站建设和网络管理中的技术问题,并负责技术指导。
第二章 “信息交流平台”的建设
第四条 “信息交流平台”是依托建网单位信息网,向全国各省市人民政府驻深圳办事处信息联谊会会会员,提供信息交流、下载、上传服务的平台。
第五条 “信息交流平台”受信息联谊会委托由四川省人民政府驻深圳办事处、武汉市人民政府驻深圳办事处协同建网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和技术维护。
第六条 “信息交流平台”的维护费用由全国各省区市人民政府驻深圳办事处信息联谊会定期向建网单位缴纳。
第七条信息平台使用的权利和义务
(1)各团体会员单位有权利用信息交流平台发布和获取信息。
(2)各团体会员单位除日常信息交流外,可向联谊会申请,发布本单位一些临时性的公告。
(3)B级会员单位有权利用信息交流平台获取信息。
(4)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第一条规定;
(5)不发布危害国家利益及色情、淫秽等不健康的信息。
(6)不准把本单位的注册名和密码提供给其他单位使用。
(7)按时向信息联谊会缴纳会费、信息交流平台维护费用。
第八条对于违反国家及“信息交流平台”有关规定的会员单位,视情节由联谊会理事会作出批评警告或收回平台使用权,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该单位自行负责。
第三章 “平台”交流信息的规定
第九条 网上信息交流的原则:信息交流要注重质量,讲究时效,贯彻互通有无,各取所需的原则。凡是团体会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按时完成年度考核目标。
第十条 网上交流信息的渠道:为使信息交流公开化、规范化,各会员单位交流的信息,一律在联谊会“网络平台上进行交流”(除密件外)。
第十一条 网上交流信息实行规范化;交流信息实行三个统一,一是统一刊头格式;二是统一标题目录;三是统一正文格式。
(1)交流信息内容字号为小四,字体为宋体,段落间隔为1.5行距。
(2)交流信息正文标题为加粗,上下间隔为一格。
(3)交流专报信息2篇以上的,首页前要标题目录。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全国各省区市人民政府驻深圳办事处信息联谊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各会员单位在使用信息交流平台中遇到有关技术和其他不明确事情,应及时向四川省人民政府驻深圳办事处、武汉市人民政府驻深圳办事处咨询。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全国各省区市人民政府驻深圳办事处信息联谊会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